维修电工操作规定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维修电工操作规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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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工*作规定之*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性混合物出现造成*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第十条*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危险物料必须*,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第十六条*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露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十八条*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第十九条*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第二十条桶装的有*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退温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第二十一条装卸有*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维修电工*作规定之*危险场所安全规定(2)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